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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基于金融风险视角对央地财政关系的思考

尽管从1970年代以来诊所法律教育开始流行,并且诸如谈判等课程也不断开设,但是它们均非必修课,并且迄今仍然居于相对次要地位。

不过,个人主义大师哈耶克倒是明确讨论了私人的社会合作。个体既可能因为亲缘关系形成共同体(如婚姻家庭),也可能因为共同的经济利益目的开展合作。

黄益平:基于金融风险视角对央地财政关系的思考

[13]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时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与私法的目的中立性相适应,个人主义论者要求私法采取私人主体、私人利益、私人自治、自己责任、权利本位、形式平等、交换正义、程序正义与主观价值论等范畴。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无力去观察私人合作所面临的系统性障碍,也就不可能主动地为社会合作障碍问题提供系统的治理方案。然而,个人主义随即将社会成员粉饰成近乎彻底的陌生人,认为每个人的主观想法具有随意性,不为其他社会同伴所知晓。这种获益方式也通常被称为搭便车。

这首先有利于私法学更明确地认识到私人交往活动的合作面向,认识到私人共同合作是个好东西。其在私法上集中表现为私人自治原则,即通过维护私人自主决定的自由来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君主是一个公共职位,是为整个共同体提供服务的公职。

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在这里只能存在绝对的代表。[25] 在霍布斯版本的绝对君主制中,代表者代表的是具有理性的个人组成的政治统一体。不管对公意的内涵如何界定,它总是指某种应该追求的、正确的、有价值的东西。

[14]概念性的探讨主要可参见 Ulrich Scheuner,Das Wesen des Staates und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in der neueren Staatslehre, in: Ulrich Scheuner, Staatstheorie und Staatsrecht,1978。当今世界上,通行的程序性选定机制是选举。

黄益平:基于金融风险视角对央地财政关系的思考

在契约论传统中,人民是通过契约建构出来的统一体。(一)形式代表 在授权维度上的代表,可以称之为形式代表。意识到维系政治统一体的必要性之后,随之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怎样维系这个统一体,或者怎样实现政治整合?在启蒙运动打破神学思维和神权秩序,树立个人自主和人的理性之后,本体论和目的论思维在政治领域很难再唤起昔日的感召力。代表的体系结构所涉及的各维度,可以作为分析一国宪法的具体代表结构时的参照标准。

如上文所言,即使各个等级谋求对君主进行限制,他们仍要努力与超越权威建立某种关联,而并非从自身的内在特质提出限制君主的要求。这种思维背后的假定是:虽然人人皆从其对于公意的主观认识出发,但是,经过竞争机制的加工,在黑格尔所言的理性的狡计的作用下,最终会自动产生出符合公意的结果。在A与B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二者并不是同一的,而是二元化的两个主体。君主和臣民之间存在一种外在意义上的二元性。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只有依凭这个公共人格,个人才脱离自然状态,获得政治上的意义。

黄益平:基于金融风险视角对央地财政关系的思考

代表者就是这样一些更加优秀的人。  一、代表制的历史类型 当人们直观地感受政治现象时,它通常表现为一种命令——服从的支配关系。

君主是把一套外在于臣民共同体的秩序安置在臣民共同体当中。[41]当臣民行使言论自由、批判代表者的言行时,他实际上不是以私人的小我在说话,而是作为公民在发言。[40]虽然公民没有反抗权,但这并不是因为代表者完全不可能对其做出不义之举,而是因为反抗权的逻辑将导致政治体的解体。参见 Rudolf Smend ,见前注[12]。依照这种时空限定,主权国家在西方兴起之后,完成了从绝对君主向民主共和的转变,君主立宪是此过程中的过渡阶段。首先,康德赞同霍布斯,认为只有代表者才能承载共同体的统一人格,从而带来和平秩序。

由此,英美传统对于代表问题的核心关注点在于代表者对于选民的回应性(Responsive,Responsiveness)。然而,一旦被代表物转变为内在权威,具体来说,转变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人民,代表结构所含的那种紧张关系就转变为一种内在紧张,或曰内在二元化。

它其实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否认绝对正确公意的可认知性。因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决断代表预设了一种已然存在的绝对正确的公意,代表者之任务在于通过决断使公意得以显现。通过这种临时性的专政手段重建秩序,然后再还权于议会,由议会主导正常状态下的常规政治运转。

[36] 其次,康德赞同卢梭的公意理论,认为公意应该成为代表者行动的内在指南。[17] 任何一种特定的代表结构实际也就是在处理多与一的关系。它必须来自于上帝,但它也可以同时来自于人民。[50]所以,如何在任何领域的矛盾都有上升到敌我冲突的潜在可能性的前提下,确保统一体这个底线不被触及,这才是关键问题。

被代表者从一个超越的权威转变为一个内在的权威。  刘刚,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

[38]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公意对于代表者没有约束力,相反,它却有着无容置疑的(实践的)实在性,亦即,它能够束缚每一个立法者,以致他的立法就正有如是从全体人民的联合意志里面产生出来的,并把每一个愿意成为公民的臣民都看作就仿佛他已然同意了这样一种意志那样。但是,又能怎样呢?如果打算继续依靠内在权威来建构政治统一体,那么,代表者的绝对性在实践中就是无法避免的。

主权者与代表者之间本应存在的分离无法获得现实的可能性。然而,君主意志这种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威亦有其基础,这个基础就是被代表物,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一。

因此,如果这样理解公意,那么,发现公意的方式最终只能是代表者的决断。这样一来,绝对君主制背后的上帝——君主这个封闭的框架中,被加进一个要素,变成上帝——君主——臣民的格局。一方面,主权者必须通过代表者来获得现实表达。在绝对君主制下,谁是代表者这个问题,并未成为争议的焦点,所争议的只是代表者是否真正完成了代表功能。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设想代表制的可能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11]就此而言,作为一种经验事实,不同历史时空下的政治尚未显出差别。

系统地在不同语境中讨论代表概念的文献,英文和中文文献尚不多见,德语可参件, Hasso Hofmann, Repr?sentation,4. Aufl., 2003. [10]见前注[1],第2条。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如果一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的同时,不再能够识别和界定自我,那么,政治统一体实际就已经消融在国际秩序当中。

只有在主权者的行为中,个人才能获得政治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纯粹的直接民主之外,任何一种统治关系背后总存在某种特定的代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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